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21-058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关于中国银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纠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枫路大道交叉口
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基本情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也已经向法院提交异议,法院已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2)案件二: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名誉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 3388 号三诺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佳彬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廷祥
基本情况: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作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 2020 年 3 月 27 日拔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行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 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为虚假记载;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
司与东方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确认 2017 年 4 月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导性陈述,上述公告已侵犯原告名誉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因侵犯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连续十日在国家级媒体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更无需承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澄清公告和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如被告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上述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 20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的股权转让予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
股权转让款。2017 年 4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第三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
约定由第三方根据《原协议》中的约定和《债务转移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全部的义务,原告不再是《原协议》的履行主体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披露不实公告。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被告澄清事实,但被告未予理会,不断混淆视听,导致外界误以为原告是《原协议》的违约方,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上述为东方置地起诉状主要内容,不代表本公司任何观点)
受理情况:受理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1、案件一
法院认为,长城公司虽没有清偿中行潮州分行到期债务,但现中行潮州分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长城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中行潮州分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综上,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案件二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