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88 股票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债券代码:123022 债券简称:长信转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润丰”)与控股股东芜湖铁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铁元投资”)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委托生效后,新疆润丰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07,935,346 股;同时,芜湖铁元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69,694,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6%。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表决权委托情况概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信科技”)股东新疆
润丰与控股股东芜湖铁元投资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为保障芜湖铁元投资对长信科技的控股权稳定,新疆润丰同意将其持有的长信科技股份中的【98,196,6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的表决权委托给芜湖铁元投资行使。本次委托生效后,新疆润丰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07,935,346 股;芜湖铁元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69,694,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委托前 本次委托后
持股 表决权 持股 表决权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持股数量 表决权数量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新疆润丰 206,132,018 8.40% 206,132,018 8.40% 206,132,018 8.40% 107,935,346 4.40%
芜湖铁元投资 271,497,707 11.06% 271,497,707 11.06% 271,497,707 11.06% 369,694,379 15.06%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双方:
受托方(甲方):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乙方):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委托标的
1.乙方自愿将其所持有长信科技【98,196,672】股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
行使,委托表决股票占长信科技总股本 4%(以下简称“目标股份”),甲方自
愿接受乙方委托;
2.乙方对甲方的委托效力及于因上述委托股份送股、转增股、拆股、配股等
变更而新增的股份;
3.在委托期间内,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乙
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
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4.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委托股份不会设定任何第三方质押或其
他权利限制。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规则及长信科技的公司章程(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的规
定,在长信科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
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等权利。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24 个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委托事项的行使
1.甲方在行使表决权时独立判断,依据甲方自身意愿自己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乙方另行同意,乙方对甲方(包括甲方代理人)就目标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对具体的表决事项,乙方不再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
2.在委托期间内,乙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除甲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3.在委托期间内,甲方根据本协议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时,如需乙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委托期间内,乙方不得减持委托股份;
5.甲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目标股份表决权外,不得以乙方名义行事。委托股份与属于甲方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甲方所有的财产或者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违约行为发生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乘以委托股份数额的 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补偿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和其他为主张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违约方予以补足。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态度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诉至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生效及其他
1.甲乙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甲乙双方保证其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获得了所有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有权利和资格签署本协议。
2.如在本协议期限内,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委托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和修改本协议,以确保继续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表决权委托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