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是综合考虑到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的变化,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陈思东
郑健钊
张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