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7,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循环滚动后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 25,000 万元。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