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深圳市银之
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战略委员会职责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落实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提出建议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战略委员会提出工作规划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组织提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草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协议内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评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
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