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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84 深市 海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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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暨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总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7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
      暨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情况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彭端女士、董事长兼总裁苏占才先生及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孙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彭端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苏占才先生因工作职能调整申请辞去总裁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孙鹏先生因工作职能调整申请辞去副总裁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职务。彭端女士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苏占才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孙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
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6 年 2 月 5 日。

  彭端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人数少于 9 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彭端女士将继续履行公司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苏占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256,600 股,其控制的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4,260,979 股,苏占才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孙鹏先生通过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600,000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非独立董事彭端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苏占才先生和孙鹏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和副总裁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彭端女士、苏占才先生和孙鹏先生为公司发展
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筛选考察,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杜勤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杜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杜勤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聘任总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杜勤杰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第四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3、彭端女士、苏占才先生、孙鹏先生出具的《辞职报告》;

  4、杜勤杰先生出具的《董事候选人关于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切实履职的承诺》和《总裁候选人关于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切实履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

    杜勤杰:男,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部副董事,北京翰德东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特殊机会投资中心总经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3922.SH)董事、副总经理。

  杜勤杰先生未持有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