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
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和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征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和张立强,拟将持有的海默科技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0%)转让给山东新征程,并将协议转让股份后剩余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53,300,006 股股份(其
中,窦剑文委托 51,552,608 股;张立刚委托 536,298 股;张立强委托 1,211,100
股),占上市公司截至该协议签署日总股本的 13.85%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行使。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和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标的股份的定义、标的股份转让数额以及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表决权委托股份数额分别进行了修改。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和张立强将协议转让股份后剩余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53,300,006 股股份(其中,窦剑文委托51,552,608股;张立刚委托132,598股;张立强委托1,614,800股),
占上市公司截至该协议签署日总股本的 13.85%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行使。
3、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和张
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原《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涉及的表决委托期限进行了修改。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 1(委托人):窦剑文
甲 2(委托人):张立刚
甲 3(委托人):张立强
乙方(受托人):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二)签署时间
甲方(甲方 1、甲方 2 及甲方 3 的合称)与乙方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签
订了《补充协议二》。
(三)补充协议内容
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84.SZ。
2.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 1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1,552,608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3.40%;甲 1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甲 2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2,59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3%,甲 3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614,8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42%。
3.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
4.2023 年 1 月 3 日、1 月 20 日,甲方和乙方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20,000,000 股流通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20%;乙方与甲方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受让甲 1 和甲 2 合计持有的
上市公司 20,000,000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20%(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5.2023 年 1 月 3 日,甲方和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称为原《表
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剩余 53,300,006 股流通股股份
(其中:甲 1 委托 51,552,608 股;甲 2 委托 536,298 股;甲 3 委托 1,211,100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
6.2023 年 2 月 14 日,甲方和乙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对双
方股份转让涉及的甲方 2 和甲方 3 转让股份数额进行了调整,约定甲方将其合
计所持上市公司剩余 53,300,006 股股份(其中,甲 1 委托 51,552,608 股;甲 2
委托 132,598 股;甲 3 委托 1,614,800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
7.现各方协商一致,对表决权委托期限进行调整,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下称“本补充协议”)。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在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础上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修改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4.1 条款涉及的表决委托期限,具体如下:
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4.1 条款约定如下:
4.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至长期。
若乙方成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通过其他形式,实现乙方实际持股 20%以上,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现双方同意对上述条款修改如下:
4.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至长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1)乙方成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
(2)乙方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实际持有海默科技股份 20%以上,成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时。
二、双方同意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且乙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补充协议壹式捌份,甲 1、甲 2、甲 3、乙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申
请报、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