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2 第 006992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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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2
二、本次增持情况 ...... 4
三、本次增持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5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 5
五、结论意见...... 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2 第 006992 号
致: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中国平煤神马增持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增持人已向本所承诺,对本所提供的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中国平煤神马现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6831742526 的《营业
执照》,住所为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法定代表人为李毛,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943209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修理;承包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 nc haxun/ neris.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beijing)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zxgk.court.gov.cn) 、全国 法院失 信被执 行人名单 信息公 布与查 询网站
(zxgk.court. gov.cn/shi xi n) 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中国平煤神马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平煤神马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36,713,520 股,占本次增持实施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7.9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
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增持人拟 2022 年 4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不超过 20,000万元,不高于 5 元/股。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完成的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2 日期间,中国平煤神马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41,65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3%,累计增持金额为 199,662,267.10 元,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增持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19,414,26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5%,增持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78,372,54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8%。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36,713,520 股,占本次增持实施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7.96%。本次增持期间,中国平煤神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41,659,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4 月 12 日,
上市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的通知,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就增持的相关情况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增持计划公告》,并于 2022年 4 月 12 日发布《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
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中国平煤神马已累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2,189,022
股,增持的股份数量已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中国平煤神马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增持易成新能股票达到 1%的告知函》,委托上市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公告》。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发出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上市公
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平煤神马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通知义务,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平煤神马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平煤神马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通知义务,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文亮
负责人:韩德晶 孙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