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的更正,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上述错误给投资者阅读定期报告带来不便,深表歉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错误进行更正,并要求董事会加强经营层的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年产 500MW 超高效单晶硅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转入到“53.05MWp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原金太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太阳”),并由其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原金太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投资设立负极材料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锂电池负极材料应用前景广阔,本次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从整体战略及长远发展所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负极材料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优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投资设立负极材料项目公司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静 梁 正 张亚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