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109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4 号)和《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号),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
14,530,000 元。你公司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14,530,000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 1,019,530 股。2021
年 4 月 14 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才进
行账务处理,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8,074,679.21 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6 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7,654,775.56 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7,654,775.56 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修正 2021 年半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补充披露临时报告。同时,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在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
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易成新能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
14,530,000 元。公司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14,530,000 元,违
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 1,019,530 股。2021
年 4 月 14 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才进
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8,074,679.21 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 6 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7,654,775.56 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7,654,775.56 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
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万建民作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开封炭素董事、杨帆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及时修正 2021 年半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子
公司的管控,组织和督促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