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016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18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安乐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64,377,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28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6,851,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53%。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35,371,9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73.7755%。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005,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937%。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收购河南平煤国能锂电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89,10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50%;反对 24,128,58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31%;弃权 3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18,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7389%;反对
24,128,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211%;弃权 3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因该议案涉及到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关联交易,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3,708,748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88%;反对 19,270,78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8%;弃权 1,3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82,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065%;反对
19,270,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916%;弃权 1,39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19%。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补选曹德彧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983,49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457,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峰、闵亮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