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5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434名激励对象5377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年5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2015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为19.87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7、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为9.935元,数量调整为10,75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8、2016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9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230万份。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盖炳帅等3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将已授予离职人员的期权注销。公司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434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754万份;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397人,股票期权数量为10,230万份。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见附件。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授期权,及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2016年4月19日)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1 聂国贤 51 王麒麟 101 熊彬 151 徐斌
2 王继铭 52 张自勇 102 范晓骥 152 刘立显
3 李兆捷 53 黄波 103 于飞 153 贺克取
4 吴英栋 54 何源 104 周世德 154 李煜
5 郑力铮 55 陈勇初 105 石冬静 155 冯宗亮
6 林进 56 阚倩 106 郭峰 156 李英
7 郑喜军 57 石敏 107 朱寿鹏 157 李晓飞
8 张小飞 58 刘振 108 张永伟 158 姚晶晶
9 汪振东 59 杨长顺 109 张淑敏 159 董家炜
10 冯龙 60 黎锦斌 110 任彦明 160 王绍林
11 付雨 61 李少良 111 孟庆康 161 黄继舟
12 王克明 62 常鹏 112 刘洋 162 陈磊
13 杜建 63 聂双 113 任振鑫 163 王子龙
14 陈根和 64 卢振华 114 詹其丰 164 王宏伟
15 栗志国 65 武颖雪 115 胡义群 165 裴文哲
16 陆敏华 66 黄靖宇 116 马华文 166 张亚润
17 黄尹 67 易涛 117 郑大庆 167 石瑶
18 黄小雄 68 郝龙 118 张业 168 刘招林
19 顾思阳 69 褚克强 119 李琦 169 李源其
20 聂海 70 余振华 120 刘晓博 170 孔令志
21 高磊 71 张凤 121 张亮 171 张洛铭
22 徐前锋 72 冯涛 122 郭长振 172 邹德全
23 孙伟 73 姜骜杰 123 徐文亮 173 刘胜云
24 吴畏 74 王华 124 张建利 174 王海
25 刘伟 75 张啸涛 125 周志敏 175 张磊
26 李克 76 郑黎方 126 刘义平 176 杨子彬
27 孔繁东 77 于毅 127 闫海刚 177 王珂
28 王恒亮 78 张龙霄 128 国栋 178 魏永彬
29 侯言龙 79 魏晔 129 赵鹏初 179 刘冲
30 肖鹏 80 刘利华 130 瞿友虎 180 董兵
31 陈鹏飞 81 李志军 131 杨魏锋 181 余勇
32 吉喆 82 席罗飞 132 苗林 182 卢英春
33 崔峰 83 陈发广 133 高越 183 李振伟
34 贾翔宇 84 刘崇静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