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2015-071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司于2015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4年5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434名激励对象5377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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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5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2015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为19.87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7、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为9.935元,数量调整为10,75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首次授予期权的调整
2015年9月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88,896,93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88,896,93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377,793,862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9月18日。
现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期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1+n)=19.87/(1+1)=9.935元。
对首次授予期权的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Q=Q0×(1+n)=5377*(1+1)=10,754万份。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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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律师意见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