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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8-28

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则......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
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管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4441902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ENTU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 435-505 号公投大
厦主楼 5 楼 503 室;邮政编码:3258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7,993,0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公司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为源,诚信为本,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
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的优秀智慧医疗、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洗染服务;针纺织品销
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佶、商巍、陈武军、蒋士平、蓝宗烛、王勇,各发起人分别以截至 2008 年 12月 31 日其持有的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

2250 万股、2110 万股、300 万股、100 万股、75 万股、50 万股、50 万股、40
万股、25 万股。

  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7,993,0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67,993,048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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