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5-04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15年6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年3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随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2、2015年4月2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5年4月29日为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经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7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存以后年度。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刊登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201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3日。公司已于2015年6月23日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调整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04-0.015=16.025(元)。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