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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0


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 GQY视讯        公告编号:2019-113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2月28日,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GQY视讯”)与裕隆行有限公司、金辉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金恒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拟收购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50%以上股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可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目标资产和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股权转让意向书》仅为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本次交易的最终方案将以双方签订的最终交易文件为准;

    4、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沟通和论证,本次交易是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8日,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裕隆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行”)、金辉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集团”)和河南金恒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辉能源”)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公司拟收购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热力”、“标的公司”)50%以上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签署意向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可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目标资产和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签署的为意向性协议,本次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一

    公司名称:裕隆行有限公司

    登记证号码:67406693-000-03-19-3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住所:SUIT 2204 22/F CENTRAL PLAZA 18 HARBOUR ROAD,WAN CHAI,HK
    裕隆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

    裕隆行2018年末总资产13,054,262.00港元,净资产758,293.00港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 0.00 港元,净利润-16,432.00 港元。

    裕隆行 2019 年 11 月末总资产 13,054,235.21 港元,净资产 758,266.21 港
元,2019 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 0.00 港元,净利润-26.79 港元。(上述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交易对方二

    公司名称:金辉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证号码:66737546-000-10-19-0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住所:SUIT 2204 22/F CENTRAL PLAZA 18 HARBOUR ROAD,WAN CHAI,HK
    金辉集团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

    金辉集团 2018 年末总资产 120,107,065.86 港元,净资产-8,555,287.91 港
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3,600,000.00 港元,净利润-5,457.62 港元。


    金辉集团 2019 年 11 月末总资 产 117,182,704.90 港元 ,净资产
-6,924,848.87 港元,2019 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 2,770,000.00 港元,净利润
1,630,439.04 港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易对方三

    公司名称:河南金恒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48NPU9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静

    注册资本:港元 2000 万元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五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新龙国际大厦 1 号楼
1101 室

    经营范围:热泵技术开发、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品牌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公关服务;会务服务;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日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恒辉能源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数据:

    金恒辉能源2018年末总资产16,621,270.89元,净资产16,582,992.60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285,007.40 元。

    金恒辉能源 2019 年 11 月末总 资产 551,129,732.24 元 ,净资产
112,700,461.96 元,2019 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 411,169.36 元。
(上述金恒辉能源 2018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开封亿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审计;2019 年度 1-11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30982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26 万元

    住所: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

    成立日期:2004 年 10 月 29 日

    经营范围:热力产品的生产销售,水电器材及相关设备、建材、五金百货、机电设备的销售。压力管道的安装,压力管道的设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意向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裕隆行有限公司

    乙方二:金辉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三:河南金恒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

    (一)股权转让意向

    1、标的股权:甲方拟收购标的公司 50%以上的股权,以达到控股地位,具
体收购比例在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后,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2、收购方式:在甲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后,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3、收购价格:以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参考,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财务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4、排他期:自本意向书签署生效之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排他期内,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标的股权及/或标的公司的资产与第三方筹划、洽谈、协商标的股权及/或标的公司的资产收购、转让、增资、合作等事宜。双方力争在前述排他期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如排他期内未完成的,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排他期。

    5、本意向书仅表示本次股权转让的意向,不代表双方能够最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

    (二)尽职调查


    1、双方同意,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选定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乙方进行财务、法律、行业方面的尽职调查。

    2、乙方同意,乙方将积极配合并保证标的公司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充分提供相关资料。

    3、双方同意,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若标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相关法律、财务、行业要求,甲方与乙方就收购价格、盈利预测补偿等内容达成一致的,甲方与乙方签署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以最终签署的文件名称为准)等相关文件。

    (三)转让价格及定金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财务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格。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1,000 万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前述定金冲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及乙方均为依其所在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双方均有签署及履行本意向书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获得有效授权作为一方签订本意向书,且本意向书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双方签署本意向书并履行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双方将不因签订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意向书的履行。

    5、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尽快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在尽职调查结果符合上市公司并购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将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选聘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推进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2、保证配合各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

    3、就本次资产收购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4、保证甲方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的行为。
    5、负责本次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6、甲方保证遵守排他义务,在排他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任何从事供热行业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就收购该等公司或个人之业务及/或股权及/或资产进行接触、磋商、协商、谈判且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即视为甲方违约,在此情形甲方应按第七条违约责任第 1 款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保证,其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合法、清晰,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司法查封等第三方权利限制等情形,与其他人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形;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不会将持有的标的股权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乙方保证遵守排他义务,即在排他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标的股权及/或者标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等相关事宜进行接触、磋商、协商、谈判或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按第七条违约责任第 2 款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保证,标的公司运作规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乙方保证,本意向书签署之后,除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之外,乙方及其除标的公司以外的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标的公司的任何关联方(以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为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乙方保证,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