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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1-26


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15-092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5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实施了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量:
    Q=Q0×(1+n)=470万股×(1+1)=940万股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v)÷(1+n)=(46.84元-0.1元)÷(1+1)=23.37元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1-3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1-3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