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
《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规性,发行方式的合法合规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发展趋势及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符合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科技”),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其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智汇科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未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海福安 任 灏 徐国亮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