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证券代码:300074.SZ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序言......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5
一、财务顾问承诺......5
二、财务顾问声明......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7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目的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1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方式......14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6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17
八、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17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19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21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21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23
十四、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3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24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25
十七、结论性意见......2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华平 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智 指 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汇科技
集云网络 指 深圳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智付集团 指 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智汇科技认购华平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指 华平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 指 华平股份与智汇科技于 2021年 11月 15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票认购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并就其披露内容与《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对,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同时,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智汇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B 座
12F1201 室(H房)
法定代表人 邱春晓
注册资本 10000 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NUCP7K
成立日期 2017 年 08 月 10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08 月 10日至 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项目投
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经营范围 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消防器材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即深圳市罗湖区高新技术产业
第一园区)120 栋 6 楼
通讯方式 0755-25167669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智汇科技成立于 2017 年 08 月 10 日,其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根据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智汇科技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 346,390,031.10 624,897,058.82 638,374,495.06
负债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