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际经营情况,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做
出修改。
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刘晓丹、熊模昌、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刘晓丹、熊模昌、王昭阳、刘晓露、关剑、张元、蓝勇、朱勇、郭浩 昭阳、刘晓露、关剑、张元、蓝勇、朱勇、郭浩根、根、周小川、刘焱、奚峰伟等 12 名自然人通过 周小川、刘焱、奚峰伟等12 名自然人发起人通过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 海华平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08 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
年 2 月 25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08 年 2 月 25日取得了
照号码为:3100004003566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54771530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华平信息 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C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1688 弄 69 号 弄 69 号,2004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4321.3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89.29 万
元。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招商证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集中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4321.3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3,892,90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4321.30万股,公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3,892,900 股,公司
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
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
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
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
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
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
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
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
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
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