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148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该3项议案均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14:0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4层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文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6人,代表股份147,914,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05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5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6名,代表股份24,432,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6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10人,代表股份66,874,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25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59%。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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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56人,代表股份81,040,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79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1%。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任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7,89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51%;反对19,1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25%;弃权8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4%;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1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79%;反对19,1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765%;弃权8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5%。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吕文辉、徐勇、胡君健、李惠、程林芳、雷秀贤为公司董事,作为该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3,344,3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24,383,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365%;反对19,6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88%;弃权5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4,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44%;反对19,6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95%;弃权5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平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利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泰科元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该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80,201,48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52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50%;反对21,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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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20%;弃权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4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9%;反对21,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654%;弃权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浩源、孙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