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4-017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6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杰先生主持,经全体监事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届满,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符合资格的公司股东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会资格审核后,同意提名谢华东先生、方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上述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谢华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02 选举方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位候选人投
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具体如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另行领取监事职务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职务报酬。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谢华东先生,1973 年出生,1995 年 7 月参加工作,1996 年 12 月加入中国
共产党,学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1995 年 7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
交第二公路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1999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任上海远通
公司营白项目财务总监、财务部财务部长、蚌埠项目经理部财务总监、蚌明路项目经理部项目财务主管、吉林片区项目总会计师、铁阜 27 标项目总会计师、副
总会计师;2009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先后任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党委书记;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担任中交第二公路局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临时党委书记、总会计师;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中交第二
公路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投资事业部临时党委书记、总会计师;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中交第二公路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投资事
业部党支部书记、总会计师;2023 年 12 月起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
谢华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方国辉先生,1983 年出生,2006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5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国籍,现任公司临时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2006 年 7 月至 2018 年 8 月中国市政工程西南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作;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经理;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23 年 12 月起任本公司临时党委委员;2024 年 2 月起任
本公司工会主席、兼任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方国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