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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碧水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3-004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于 2023 年 1 月 6 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剑平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陈春生先生、崔鹏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陈春生先生、崔鹏飞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良业科技 90.01%股权。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9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 1 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截至目前公司总担保数额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良业科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副总经理简历

  陈春生先生,1977 年出生,2003 年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加入中国共产
党,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事业部总经
理。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清华大学膜技术中心工程师;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任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服务部经理、工程中心总
监、运行总监;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至
2023 年 1 月先后任副总裁、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事业部总裁、安全总监、久安公司总工程师、运营事业部总经理。2023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事业部总经理。

  陈春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崔鹏飞先生,1979 年出生,2000 年 7 月参加工作,2022 年 11 月加入中共
预备党员,学士学位,中国国籍,现任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青岛英特装饰公司项目经理;2003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先后任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市场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市场副总监、总监;2015 年至 2017 年 2 月任总裁助理;2017 年 2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副总裁。2023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崔鹏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4 条、第 3.2.5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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