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份转让方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南都”)于2023年1月14日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的公司43,25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本次协议转让前,杭州南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公司155,045,929股,占公司总股本17.93%;本次协议转让后,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持有111,795,929股,占公司总股本12.93%。
3、本次协议转让前,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持有公司4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不涉及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行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过户,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
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杭州南都通知,杭州南都与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于2023年1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杭州南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3,250,000股股份转让给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20.16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71,920,000元。
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杭州南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将合计持有111,795,929股,占公司总股本12.93%;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4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 2 幢 D16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
注册资本:7,08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077X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时间:1994 年 09 月 21 日
经营范围:防雷系统,网络通信,计算机通信及其电力电子和通信设备的开发和咨询服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除外);高频开关电源、通讯终端设备及长途电话、数据电话电报、电话的交换设备的批发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期限:1994 年 09 月 21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周庆治持有杭州南都 60.53%的股权,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 39.47%的股权。
经查询,杭州南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A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1 年 08 月 29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 年 08 月 29 日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
合伙人:谢叶强持股 49%;葛鹏持股 49%;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
经查询,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2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宁聚映山红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GA728
备案时间:2019-02-21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先生所控制的企业。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南都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公司155,045,9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93%;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南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公司111,795,929股,占公司总股本12.93%。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后,宁聚映山红1号私募基金持有公司4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成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具体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股)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119,016,340 13.76% 75,766,340 8.76%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26,289,500 3.04% 26,289,500 3.04%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 9,740,089 1.13% 9,740,089 1.13%
合计 155,045,929 17.93% 111,795,929 12.93%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无限售流通股 - - 43,250,000 5.00%
宁聚映山红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14 日,杭州南都与宁聚映山红 1 号私募基金签订了《股份转让
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人):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如下:
1、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32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85%计算,转让单价为 20.16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7,192 万元(大写:捌亿柒仟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2 个工作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3,000 万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42,192 万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
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
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甲方盖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督促
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与交付本框架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