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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
经济开发区景观大道 72 号;
王海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保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莹娇,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
电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30 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25,000 万元至 34,000 万元。 4 月 3 日, 南都电源披露《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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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27,928.20 万元。 4 月 27 日, 南都电源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28,109.20 万元。南都电源业绩预告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南都电源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南都电源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
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南都电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海光、总经
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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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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