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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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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
经济开发区景观大道 72 号;
王海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保义,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莹娇,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
电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30 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25,000 万元至 34,000 万元。 4 月 3 日, 南都电源披露《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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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27,928.20 万元。 4 月 27 日, 南都电源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28,109.20 万元。南都电源业绩预告披露的
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南都电源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南都电源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
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南都电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海光、总经
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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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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