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1-029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都电源”)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信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43 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
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45,000.00
万元,坐扣承销费 1,725.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43,275.00 万元,已由主承销
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48.10 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42,726.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07 号)。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余
额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1000 万 KVAh
股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分行 3310010010120100625219 新能源电池项目的 74.14
增资划款
武汉南都新能源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67770179929 年产 1000 万 kVAh 920,077.19
技有限公司 司鄂州分行 新能源电池项目
合 计 920,151.33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010010120100625219,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74.14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
电池项目的增资划款、基于云数据管理平台的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一期项目、偿 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专
户,账号为 567770179929,截止 2021 年 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3938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丁然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