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北信瑞丰基金海兰信2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6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7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1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2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4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4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5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十五、越权交易......2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2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5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如有)......27
十九、报告义务......28
二十、风险揭示......30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31
二十二、清算程序......32
二十三、违约责任......35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6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6
二十六、其他事项......36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计划、本资管计划: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北信瑞丰基金海兰信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基金海兰信2号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但经资产管理人同意临时安排参与的除外。
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2、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4、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5、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6、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7、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8、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9、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0、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2、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3、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4、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北信瑞丰基金海兰信2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的需求,在投资期限内持有标的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委托人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存续期届满,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本计划可延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任何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本计划无最高持有限额限制。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