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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64 深市 金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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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6

*ST金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1-064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2019 年末虚增净资产 18.56 亿元,年报
显示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7.21 亿元,2020 年亏损 12.36 亿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追溯调整后的净资产可能为负,可能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交易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如公司的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时,
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为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是由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
附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金刚”,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064,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豫
调查字 202001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 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先生、刘永奇先生、张超伟先生、刘国炎先生、张凯先生、李国选先生、杨晋中先生、王莉婷女士、张建华先生、赵波先生、张召先生、李素芬女士、刘广利先生: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豫金刚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导致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豫金刚石涉嫌虚构非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2017 年至 2019 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石)、鄂信钻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鄂信)、河南银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旺)、上海施切沃金刚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切沃)、东莞市冠锋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锋)、河南晶拓国际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拓)、郑州豪钻金刚石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钻)等公司的非饰品类销售业
务,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88,164,327.44 元、104,136,405.98
元、27,173,302.51 元,虚增利润总额 28,274,284.77 元、24,391,944.18 元、2,944,127.29 元。

  (二)豫金刚石涉嫌虚构饰品类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2017 年至 2019 年,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通过虚构与河南省金利
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利福)、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爱)、深圳市钰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莹)、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迪)、深圳市珠珠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珠珠宝)、深圳大河贞宝文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贞宝)、河南大丽珠宝有限公司(原河南艾瑞尔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尔)等公司的饰品类销售业务,2017 年至 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5,550,914.58 元、108,258,472.02 元、12,549,075.31 元,虚增利润总额26,589,088.12 元、32,712,310.56 元、4,058,121.74 元。

  上述虚假销售交易存在资金流转构成闭环、部分交易以虚假票据及低价值商品抵账、合同标的物及抵账商品未作实际验收等异常情形,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并未使经济利益流入豫金刚石及其子公司华晶销售,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2007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四条、第五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上述涉案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虚假销售交易,豫金刚石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
入 313,715,242.02 元、212,394,878 元、39,722,377.82 元,虚增利润总额54,863,372.89 元、57,104,254.74 元、7,002,249.03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98%、44.01%、0.14%(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

  (三)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股权转让交易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其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0 月 5 日,豫金刚石向宁波梅山保税区金傲逸晨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傲逸晨)转让子公司华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精密)99.35%的股权。同日,豫金刚石子公司郑州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冯磊转让子公司华品精密 0.65%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款在豫金刚石控制的账户内流转,豫金刚石并未实际获得
出让华晶精密股权的对价。同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华晶精密的股东、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未变更,豫金刚石的交易对手方金傲逸晨的股东冯磊、张廷玉为郭留希所控制公司的员工。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及商业实质,且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华晶精密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
业合并》(2007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
财务报表》(2014 年 7 月 1 日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规定,豫金刚石不应确认该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时应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将华晶精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上述交易导致豫金刚石虚增利润总额31,766,251.80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披露利润总额的24.48%,其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导致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

  2019 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协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利福)、郑州鸿展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之间的采购交易,交 易金额分别为 364,514,658.58 元、
99,886,911.92 元、412,384,946.42 元。上述采购交易存在未开具发票、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回流并形成闭环、未实际办理验收程序、交易对价不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
(2007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采购的商品不满
足存货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628,133,252.58 元。

  (二)豫金刚石通过虚构设备改造业务虚增固定资产

  2019 年,豫金刚石虚构与河南润矽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润矽)之间的设备改造业务,上述设备改造业务存在豫金刚石未实际付出采购对价、交易背景及过程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未实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等异常特征,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固定资产》(2007 年1 月 1 日实施)第四条规定,豫金刚石在上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通过上述虚假采购交易,豫金刚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406,450,000 元。

  (三)豫金刚石通过采购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

  2015 年至 2019 年,豫金刚石与洛阳启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
阳启明)发生多笔采购交易及融资租赁交易。豫金刚石向洛阳启明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对已支付款项而尚未取得金刚石合成设备及相关服务的金额,豫金刚石列示为具有预付款性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016 年至 2019 年,豫金刚石因上述交易分别在当年资产负债表列示其他非流动资产 531,987,977.95 元、233,807,456.67 元、116,122,691.42 元、789,872,047.90 元。

  上述交易中,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的名义通过洛阳启明向郭留希控制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2016 年至 2019 年,豫金刚石以支付设备款等款项的名义通过洛阳启明转移的资金分别为 118,381,400 元、20,000,000 元、510,300,000 元、707,931,244.42 元,构成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行为。通过上述交易,豫金刚石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其他非流动资产118,381,400 元、138,381,400 元、116,122,691.42 元、789,872,047.90 元。
  (四)豫金刚石通过工程施工业务虚增非流动资产


  自 2017 年起,豫金刚石与河南林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建筑)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标的为豫金刚石年产 700 万克拉宝石级金刚石项目及
其 他 工 程, 2017 年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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