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1-053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郑州华晶”)近日结合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信息以及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问询或了解,现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序 原告/ 涉诉金额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案件进
号 申请人 (万元) 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
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晶销售’)截止 2017 年 6 月 9
日欠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宝”)
货款 420 万元。元亨机械服务
(郑州)有限公司(简称“元
亨机械”)截止 2017 年 7 月
23 日 欠 焦 作 天 宝 货 款
767.616424 万元。经焦作天宝
与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
(简称“豫星微钻”)、华晶 1、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应于
焦作天 销售、元亨机械协商于 2017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该案件已
宝桓祥 年 8 月 30 日和 2017 年 8 月 付焦作天宝货款 164.66 万 于 2021
1 机械科 877.22 31 日分别签署了债务转让协 元、违约金 83.91 万元; 年 5 月 13
技有限 议和付款协议。焦作天宝与豫 2、驳回焦作天宝的其他诉讼 日一审已
公司 判决。
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 请求。
一致确认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
宝货款,并同意豫星微钻受让
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的所有
债务。《付款协议》约定,若
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不能按月
支付货款,豫星微钻、华晶销
售应向焦作天宝支付违约金。
还款日期届满后,豫星微钻、
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均未向焦
作天宝支付拖欠的货款,焦作
天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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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告/ 涉诉金额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案件进
号 申请人 (万元) 展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 法 院 于
诉称与郑州华晶是长期合作关 2021 年 5
河南四 系,合作期间约定了产品购销 四方达于 2021 年 5 与 17 日 月18日作
方达超 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四方达 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 出民事裁
2 硬材料 6.11 提供产品,郑州华晶按期支付 作出裁定:准许四方达撤回 定 书
股份有 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 【(2021)
限公司 豫 0191
四方达交付产品后,郑州华晶 民 初
未支付货款,四方达向法院提 12719号】
起诉讼。
注:案情简述为根据起诉状、上诉状等材料编制,上述诉讼案件的涉诉金额因利息原因可能存在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除上述诉讼有进展外,其他诉讼暂无进展。
关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新增诉讼情况
序 原告/ 涉诉金额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 案件进
号 申请人 (万元) 展情况
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恒源”)与郑州华 诉讼请求:
晶从2017 年 12月 2 日开始发 1、要求郑州华晶支付货款计
生业务往来,到 2018 年 3 月 人民币 19.16 万元,支付迟 公 司 于
江苏恒 27 日,江苏恒源与郑州华晶共 延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21 年 5
源液压 发生两笔业务合同,合计业务 月收到起
1 有限公 19.73 金额 48.60 万元。至 2018 年 4 至付款之日,2020 年 11 月 诉书相关
司 月 27 日,郑州华晶付款 19.44 20 日起暂算 6 个月 0.57 万 材料。目
元,现合计 19.73 万元; 前正在协
万元,2020 年 1 月 21 日郑州 2、本案诉讼费由郑州华晶承 商解决。
华晶又付款 10 万元,实际结 担。
欠货款为 19.16 万元,江苏恒
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涉及 84 项诉讼/仲裁案件(较上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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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四方达诉讼案件,四方达撤回起诉,新增公司与江苏恒源诉讼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 576,964.78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80 项,案件金额约 553,922.52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4 项,案件金额约 23,042.26 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21 项,案件金额约为 237,901.74 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27项,案件金额约为198,923.95万元;其他案件36项,案件金额约为140,139.09万元,其中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为公司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涉及金额约为 89,180.84 万元。
上述案件中已判决生效案件 47 项,案件金额为 280,033.08 万元,其中根据
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10 项,案件金额约为 101,862.67 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 23 项,案件金额约为 161,048.13 万元;其他案件 14 项,案件金额约为 17,122.28 万元。根据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 275,835.64 万元,其中因借款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101,862.67 万元,因担保、差额补足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156,857.62 万元,因其他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 17,115.35 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案件 13 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22,682.99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因利息、违约金等原因可能存在变动)。
2、经对诉讼相关事项的全面梳理及与律师团队充分沟通后,公司根据涉诉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案件合计已划扣公司及子公司资金 73,163.9 万元,即形成诉讼损失 73,163.9 万元。
3、经自查,部分诉讼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目前,公司在全面自查及核实中,并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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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因涉及的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