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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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7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7年5月17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5月25日,授予数量为8200万股。
4、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
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每股授予价格由原4.90元/股变更为4.83元/股。
5、2017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获授激励对象离职及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等情形,董事会对公司本期已授予未登记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本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由8200万股调整为7081.11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012位变更为729位。本次离职21人及262人自愿放弃所授予的合计1118.89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6、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9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729名调整至720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81.11万股减少至7048.11万股。
7、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720名调整至674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48.11万股减少至6803.61万股。
8、2018年3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部分条款的议案》,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9、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
6779.51万股。
10、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56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190.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661名调整至605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779.51万股减少至6,588.71万股。
11、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达成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行权。
12、2018年5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1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由605名调整至601名;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588.71万股减少至6,575.71万股。
13、2018年12月28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3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将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尚未解锁的460.75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由601名调整至470名;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575.71万股减少至6114.9550万股。
二、关于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本次行权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授予条件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G、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2017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6年营业收入的 已成就
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2018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7年营业收入的 已成就
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4)条,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2)条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二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