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8-037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授权,鉴于部分获授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对公司本期已授予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回购注销。详情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况
1、2017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7年5月17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5月25日,授予数量为
8200万股。
4、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依照2016年度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每股授予价格由原4.90元/股变更为
4.83元/股。
5、2017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获授激励对象离职及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情形,董事会对公司本期已授予未登记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本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由8200万股调整为7081.11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012位变更为729位。本次离职21人及262人自愿放弃所授予的合计1118.89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6、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9名激励对象离
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 729 名调整至 720 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81.11万股减少至7048.11万股。
7、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6名激励对
象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 720 名调整至 674 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48.11万股减少至6803.61万股。
8、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3名激励对象离职,
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674名调整至661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803.61万股减少至6779.51万股。
二、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数量的情况说明
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鉴于获授激励对象中离职13人,公司
将对该部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合计 24.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对本期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所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情况为:
Q=Q0– Q1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Q1为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
6803.61 –24.10= 6779.51万股;
三、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已授予解锁的1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