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此项议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议案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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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 徐冬根 阎焱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