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次调整授予对象及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
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蓝色光标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2014年1月27日)》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同意最终489名激励对象获授974.15万份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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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媛 刘晓春 赵欣舸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