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
关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蓝色光标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2014年1月20日)》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0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
整,同意所涉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0日,并同意495名激励对象
获授976.2万份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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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媛 刘晓春 赵欣舸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