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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0-01-28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BlueFocus Communication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 号3 号楼20 层20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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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2 月5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作为公司董事承
    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赵文权、孙陶然、吴铁、
    许志平、陈良华作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人),承诺自
    上述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后本人持股比例不
    低于首发上市时公司总股本8,000 万股的百分之六,并且不通
    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
    公司股东毛宇辉、潘勤、田文凯、陈剑虹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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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上述股份可以流通和转让。此外,毛宇辉、潘勤、田文凯、
    陈剑虹作为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其中毛宇辉、潘勤、陈剑虹因分别持有本次发行申
    请文件正式受理日(2009 年7 月31 日)前6 个月内取得新增
    股84,000 股、27,000 股、60,000 股,承诺其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熊剑共持有公司260,000 股股份,其中200,000
    股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正式受理日(2009 年7 月31 日)前6
    个月内取得,承诺:其中60,000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
    股份可以流通和转让;其中200,000 股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刘蕾杰共持有公司50,000 股股份,均为本次发
    行申请文件正式受理日(2009 年7 月31 日)前6 个月内取得
    的新增股份,其中22,000 股从离职员工转让取得,28,000 股
    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文权转让取得,承诺:其中22,000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其中28,000 股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赵文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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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达晨财信、达晨创投及其他131 名自然人股
    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流通和转让。其中罗斌、
    丁晓东、毛晨、赵昀、吴星、马犁、李林、黄青榕、吴哲飞、
    田军、王双玉、莫莉、傅颖、李雪松、武慧琴、吴浴涛、葛柱
    宇、姜素田、王晏清、吴传清、郭慧麟、胡星、陈方亚、仇洪
    昌、初晓东、杜宝凤、夏志卫、许祥和、刘军、高鹏分别持有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正式受理日(2009 年7 月31 日)前6 个月
    内取得的新增股份200,000 股、200,000 股、154,000 股、
    120,000 股、60,000 股、24,000 股、48,000 股、72,000 股、
    190,000 股、34,000 股、7,200 股、3,600 股、2,400 股、2,400
    股、1,200 股、15,000 股、10,000 股、30,000 股、451,327
    股、165,929 股、47,788 股、31,858 股、26,549 股、26,549
    股、10,000 股、70,000 股、10,000 股、17,000 股、10,000
    股、51,000 股,承诺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该新增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0 年1 月22 日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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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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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0,000,000 股,本次拟发行20,000,000 股,发行后总
    股本80,000,000 股。
    二、公司股东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合计持有公司37,612,865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2.69%,根据2008 年12 月31 日五人签署的《关
    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上述
    五人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五人将在蓝色光标下列事项上继续采取一致行动,
    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五人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蓝色光标的股份: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蓝色光标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
    表示。
    五人自蓝色光标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即限售期)内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协议,
    也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限售期满起三年内,五人如在蓝色光标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得退出一致行动。五人如提出辞去蓝色光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在确认其辞职对蓝色光标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或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在监事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方可辞去。在此之后,在蓝色光标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且
    年报显示其辞职对于蓝色光标的稳定经营无重大影响,方可退出一致行动。五人中担任
    蓝色光标董事长的一方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协议,直至协议自动失效(五人中的四
    人以上退出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一致行动人协
    议》长期有效。
    根据五人于2010 年1 月6 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
    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
    动协议》的约定,擅自退出一致行动,应缴纳1000 万元的违约金,五方中的其他任一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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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自退出一致行动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缴纳前述违约金。前述
    违约金应全部上缴公司;如出现一方擅自退出一致行动的情形,且未按前述第一项的约
    定缴纳违约金,则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实际控制人均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冻结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
    亦应全部上缴公司。
    同时,为了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五人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赵文
    权、许志平、孙陶然、吴铁、陈良华作为公司董事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赵文权、许志平、孙陶然、吴铁、陈良华作
    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人),承诺自上述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内减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