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事项可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子(孙)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三、关于 2022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铝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编制《关于 2022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体来看,进行铝期货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四、关于 2022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编制《关于 2022 年度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体来看,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
效降低汇率波动的影响,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并专注于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五、关于 2022 年度子公司开展玻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广东万顺金辉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编制《关于 2022 年度子公司开展玻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总体来看,进行玻璃期货套期保值是切实可行的,可有效降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稳定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六、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2022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孙)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本次事项。
七、关于万顺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万顺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状态下,公司结合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八、关于广东万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广东万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汉晶高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可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功能性薄膜业务的产业布局,推进高水氧阻隔膜产品的产业化。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
陈胜忠
陈泽辉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