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 年 12 月〕
公告编号:2023-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
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2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 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条 审议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担保;
供的担保; (七)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程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