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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关于或将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补偿股份进行司法过户或无偿划转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7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9-113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或将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

    补偿股份进行司法过户或无偿划转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重要前置提示

  1、2019年7月1日,公司收到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的一审判决,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暂无法确认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名被告是否提起上诉,故当前暂未能确认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的判决是否已生效;如前述8名被告未提起上诉,则判决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如前述8名被告提起上诉,则判决将在二审判决书作出并送达后生效;公司将继续跟进判决生效状况,并依此办理补偿股份的司法过户事宜

  2、对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补偿股份的司法过户之股权登记日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公司正在继续跟进核实法院一审判决的生效状况,以便确认补偿股份司法过户所对应的股权登记日,待确认后将及时予以公告;对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补偿股份的无偿划转之股权登记日待董事会确定后另行公告

  3、根据当前掌握的信息,司法过户之股权登记日(法院一审判决之生效日)可能在近期,公司请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注意:在补偿股份司法过户/无偿划转到账前,勿做证券账户的注销、证券账户的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司法过户/无偿划转之补偿股份的到账


  4、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司法过户之补偿股份的到账日、上市流通日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确定;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无偿划转之补偿股份的到账日、上市流通日待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后一并公告

  5、公司将继续跟进法院判决的生效状况,以便明确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补偿股份的股权登记日;董事会将根据情况尽快确定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的股权登记日;前述不同情形的股权登记日可能并非同一日,其对应的补偿股份之到账日、上市流通日也可能并非同一日

  因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洛卡”〕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北京洛卡原股东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等12人应将补偿股份合计20,382,630股无偿划转给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扣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即:由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将等同于前述应补偿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以外的其他股东。

  前述补偿方案的执行以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权单位的确认为前提。如有股东书面自愿放弃获得无偿划转的股份,董事会及获得授权的经办人员可直接代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办理结果以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


  依据《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公告编号:2018-106),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及彭娜等12人应补偿的股份合计20,382,630股。

  2018年7月4日,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出具《确认函》,明确同意无偿划出股份。

  2019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0),法院一审判决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及彭娜等8人应将判决书确定的相应数量的股份无偿划转给判决生效之日(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彭娜及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共12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未对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暂无法确认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名被告是否上诉,故当前暂未能确认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的判决是否已对前述8名被告生效;如前述8名被告未提起上诉,则判决将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如前述8名被告提起上诉,则判决将在二审判决书作出并送达后生效;公司将继续跟进判决生效状况,并依此办理补偿股份的司法过户事宜。

  根据实际状况,依照规则要求,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形办理补偿股份的无偿划转事宜,其中:

  对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补偿股份的划转将在判决生效后以司法过户的方式进行,司法过户之股权登记日为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公司将及时跟进法院判决的生效进展,以便明确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补偿股份的股权
登记日;刘明辉、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等8人司法过户之补偿股份的到账日、上市流通日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确定。

  对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补偿股份的无偿划转之股权登记日待董事会确定后另行公告;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无偿划转之补偿股份的到账日、上市流通日待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后一并公告;董事会将尽快确定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4人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的股权登记日。
  前述不同情形的股权登记日可能并非同一日,其对应的补偿股份之到账日、上市流通日也可能并非同一日。

  公司正在继续抓紧核实法院一审判决的生效状况,以便确认补偿股份司法过户所对应的股权登记日,并着手准备办理补偿股份司法过户/无偿划转的相关手续。鉴于前述状况,公司再次特别提示:请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在补偿股份司法过户/无偿划转到账前勿做证券账户的注销、证券账户的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司法过户/无偿划转之补偿股份的到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