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珠海一号”遥感微纳卫星星座项目的投资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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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富宏亚 孙 策 周 宁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