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51 深市 三五互联


首页 公告 ST三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ST三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8

ST三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ST三五        公告编号:2021-241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龚少晖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龚少晖先生提供的信息一致。

  风险提示:

  1、此前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未办理股份交割,尚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该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以及何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均存在不确定性

  2、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涉及 1900 万股和696.53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的过户事项,法院已作出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履行前述过户义务;同时鉴于龚少晖先生股份质押率较高并均已到期,且全部股份处于冻结(含轮候冻结、司法再冻结)状态,不排除质权人和/或债权人对相关股份采取平仓、过户、申请强制执行措施进而导致龚少晖先生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可能
  3、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龚少晖先生;即便前述股份被强制过户,也暂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龚少晖先生发来的《告知函》及《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涉及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股份协议转让之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2020 年 1 月 10 日,龚少晖先生与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集合计划”)及其管理人财达证券签署《股份转让意向书》,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9,000,000 股股份在满足转让条件的前提下转让
给集合计划;2020 年 7 月 28 日,龚少晖先生与集合计划及其管理人财达证券签
署三方《交易协议书》,将其持有的 19,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6%)
协议转让给集合计划;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致函龚少晖先生、财达证券后
取得回复: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等的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但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交
割,暂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二、龚少晖先生收到的法律文书内容

  龚少晖先生本次转达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限期报告财产)》,主要内容是:
  ㈠民事起诉状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龚少晖

  财达证券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股份转让意向书》《交易协议书》内容,将其名下1900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 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集合计划”)名下;2、被告向原
告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至完成 1900 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以本金 102312350
元〔注:2020 年 1 月 21 日原告作为管理人按照约定将股票转让价款 102312350
元转至被告指定账户,原告已履行完毕转款义务〕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
的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5 日利息金额为 11353829.06 元);3、被告向原告支
付截止 1900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完成过户日止的补偿款(补偿款金额=本金

月 21 日至完成 1900 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的利息-1900 万股股票对应的过户当天
的市值);并判令被告将其名下 696.53 万股〔此前原被告双方协议 696.53 万股过户给集合计划作为补偿〕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 300051)过户至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按照过户当日对应的股票市值计算支付上述补偿款;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㈡民事调解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龚少晖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少晖股权转让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确认:

  1、龚少晖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 3 日内将其名下 1900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
票代码 300051)过户至集合计划名下。

  2、龚少晖于 1900 万股股票完成过户后 3 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完成 1900 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以本金 102312350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8.5%计算的利息。

  3、龚少晖于 1900 万股股票完成过户后 3 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截止 1900 万
股三五互联股票完成过户之日止的补偿款(补偿款金额=本金 102312350 元+以本
金 1023123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至完成 1900
万股股票过户之日止的利息-1900 万股股票对应的过户当日的市值);股票过户当日的市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过户当日公布的单股股票交易价格乘以过户股票数量。

  4、龚少晖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将其名下696.53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 300051)过户至集合计划名下,并按照过户当日对应的股票市值计算支付
第 3 项的补偿款;股票过户当日的市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过户当日公布的单股股票交易价格乘以股票数量。

  5、本案案件受理费 610130.9 元,减半收取为 305065.45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335065.45 元,由龚少晖负担向财达证券支付。

  6、集合计划在取得上述龚少晖过户的 2596.53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后,再次出售股票时,若总出售金额相加大于龚少晖上述 2、3、4、5 项金额总和的,财达证券在龚少晖全部支付完毕上述 2、3、4、5 项款项后,将差额部分向龚少晖进行支付;若总出售金额相加小于等于龚少晖上述 2、3、4、5 项金额总和的,财达证券则无需向龚少晖支付。

  7、本调解协议第 2、3、5、6 项中的款项,转入财达证券指定的收付款账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㈢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少晖

  关于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与被执行人龚少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 01 民初 1431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龚少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龚少晖名下银行存款 117,866,807.45 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㈣执行通知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执101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少晖

  关于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与被执行人龚少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 01 民初 1431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财达证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 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龚少晖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 01 民初 1431 号民事
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 185,082 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但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交割,尚未完成股份过户手续,且此前所取得的确认文件已超过半年有效期,故该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以及何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之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前所述,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达成的和解协议涉及 1900 万股和
696.53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的过户事项,且法院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履行前述过户义务。同时鉴于龚少晖先生股份质押率较高并均已到期,且全部股份处于冻结(含轮候冻结、司法再冻结)状态,不排除质权人和/或债权人对相关股份采取平仓、过户、申请强制执行措施进而导致龚少晖先生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可能。
  3、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龚少晖先生;即便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涉及的 1900 万股和 696.53 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被强制过户,也暂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将继续关注龚少晖先生与财达证券股份协议转让之权益变动及相关纠纷事项的后续情形,并督促龚少晖先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