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9-076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世纪鼎利”)《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为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同意向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6 元/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6
元。
5、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35%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6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3、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并披露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73)。激励计划获得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2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