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3
深 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8 月 2 日,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 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勇先生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收到深
圳证监局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234 号、00720223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
9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7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智能或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 8 号赛为大楼 A101 至 15 楼。
周勇,男,1962 年 10 月出生,时任赛为智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宁群仪,女,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赛为智能董事、副总经理,2020 年 2
月 13 日至 8 月 28 日任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刘诚,男,1984 年 6 月出生,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任赛为
智能财务总监。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赛为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赛为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赛为智能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
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保理贷款。2020 年 1 月 6 日,华兴银行向赛
为智能发放贷款 2.5 亿元。2020 年 1 月 16-22 日,周勇安排将上述贷款资金分
多笔转出,用于协助华兴银行退出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上述占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合计 288,548,077.53 元。
此外,2020 年 6 月 23 日,赛为智能向关联方深圳昊天航宇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昊天)支付 15,000,000 元工程预付款,深圳昊天将该笔资金转至深圳市德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昊小贷)账户,用于偿还周勇对德昊小贷的债务。
截至 2022 年 6月 27 日,周勇等人已将上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赛为
智能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占用资金合计 303,548,077.5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赛为智能应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但未披露,导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 12 月 26 日,赛为智能向深圳昊天支付 25,580,312.70 元工程预付
款,深圳昊天将上述资金转至赛为智能关联方深圳前海锦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前海锦祺)银行账户。12 月 26-30 日,前海锦祺将 25,649,047.74 元
转回赛为智能,用于冲抵赛为智能长期挂账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通过上述手段,赛为智能《2019 年年度报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5,649,047.74 元,虚减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8,949,922.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8,949,922.9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00%。
三、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采购业务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赛为智能与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
承包合同》,约定赛为智能担任东莞光泰数据中心的施工总承包单位。11 月 21日,赛为智能与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倬)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广州高倬采购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所需设备。经查,赛为智能累计向广州高倬支付货款 116,000,000 元,其中 50,000,000 元未用于购买相关设备,而是用于上述协助华兴银行退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赛为智能将其中44,247,787.61 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并根据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预算总收入、总成本的比例,虚增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 2020 年营业收入 48,001,494.45 元、营业成本 44,247,787.61 元、利润总额 2,313,662.01 元。
(二)虚构分包业务
2019 年 12 月 10 日,赛为智能与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约定赛为智能担任廊坊云风数据中心的施工总承包单位。12 月 20日,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深圳昊天承包廊坊云风
数据中心项目高压分包工程。2020 年 5 月 28 日,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增加分包工程内容。经查,赛为智能累计向深圳昊天支付工程预付款 96,204,323.55 元,未用于项目建设,而是用于上述协助华兴银行退出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偿还周勇对德昊小贷债务、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等。赛为智能将其中 78,227,255.96 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并根据廊坊云风数据中心预算总收入、总成本的比例,虚增廊坊云风数据中心 2020 年营业收入 82,806,257.24 元、营业成本 78,227,255.96 元、利润总额 2,094,813.56 元。
赛为智能《2020 年年度报告》合计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130,807,751.69
元、营业成本 122,475,043.57 元、利润总额 4,408,475.57 元,占公司 2020 年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重分别约为 8.33%、7.95%、6.95%。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托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银行回单、银行资金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赛为智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赛为智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赛为智能上述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周勇时任赛为智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署《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是对赛为智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宁群仪时任赛为智能董事、副总经理,2020 年 2 月 13 日至 8 月 28 日任公
司财务总监,知悉周勇资金占用事项并协助周勇寻找资金通道,安排人员伪造购销合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伪造入库单据等,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签署《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是对赛为智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刘诚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任赛为智能财务总监,其自认在
2020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根据宁群仪指示向会计师隐瞒深圳昊天与赛为智能的关联关系;审计机构关注到赛为智能与深圳昊天、广州高倬等业务存在异常,刘诚也认为存在问题,但未能勤勉尽责。刘诚签署《2020 年年度报告》,是对赛为智能《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周勇作为赛为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董事会隐瞒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
罚款;
二、对周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 10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 万元;
三、对宁群仪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刘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上述违规情况,公司已经整改完毕,相关人员已将所涉资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