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2-74
转债代码:123165 转债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0 号),湖北回
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8,5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总额 85,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844,184,179.25 元,已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659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 对应募投项
银行 余额(万元) 目名称
湖北回天新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1501013301026702 84,5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襄阳分行
广州回天新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广州回天通
有限公司 限公司广州分行 8110901013401520709 0 信电子新材
料扩建项目
湖北回天新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年产5.1万吨
(宜城)有限公 限公司襄阳分行 8111501013801026708 0.0268 锂电池电极
司 胶粘剂项目
合计 84,500.0268
注: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户 8111501013801026708 中 268.00 元系公司
自有资金转入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子公
司广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501013301026702,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84,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年产 5.1 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黎慧明、胡琳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401520709,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前述专户
仅用于甲方广州回天通信电子新材料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慧明、胡琳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
公司、子公司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回天新材料(宜城)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3301026702,截至2022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84,500.00万元。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501013801026708,截至2022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0.0268万元。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慧明、胡琳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和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