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
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
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
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一)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二)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
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