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 以纠正;
……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