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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泰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8-052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15:00至2018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志勇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所持(代理)股份

176,871,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6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所持股份 176,840,7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54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36,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205,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4%。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 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在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76,857,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9,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88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6,857,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9,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88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6,857,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79,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88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861,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4%;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1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罗小洋、孟令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