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之“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0 号》文的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758,62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9,999,97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7,738,451.53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122,261,524.47 元,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16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36 号)》文的注册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97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1,97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的券商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7,521,865.2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952,478,134.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73 号验证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
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1,139,999,976.00
减:发行费用 17,738,451.53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22,261,524.47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注) 113,240,000.00
减: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368,494,340.95
减:手续费 6,621.06
加:收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银行存款 32,283,232.35
利息收入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 528,035,817.01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144,767,977.80
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人民币 113,240,000.00 元,已经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截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止)》(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357118_B02号)。
2、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1,970,000,000.00
减:发行费用 17,521,865.27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952,478,134.73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注) 291,213,386.26
减: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352,478,134.73
减:手续费 3,326.61
加:收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银行存款 5,917,161.32
利息收入
减: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 262,446,821.78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52,253,626.67
减: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本金 150,000,000.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902,253,626.67
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人民币 291,213,386.26 元,已经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357118_B06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1、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4月,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坪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5月,公司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坪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0年5月,公司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坪山新区支行、民生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由中信证券承接。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继续保持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22年6月,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海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油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新宙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荆门新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1、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初始存放金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中国银行深圳坪 777073384113 募集资金专户 1,122,261,524.47 已销户
山支行(注 2)
中国银行深圳坪 754973568052 募集资金专户 已销户
山支行(注 2)
上海浦东发展银 7926007880100
行深圳坪山支行 0001010 募集资金专户 已销户
(注 1)
平安银行深圳坪 15000103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