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2-02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
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0年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志明、宋春华、陈群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1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赵志明、宋春华、陈群等激励对象授予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赵志明于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曾任你公司监事,宋春华、陈群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2019年1月4日起担任你公司监事,出现《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017年12月2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分别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其中,你公司披露赵志明、宋春华满足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该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陈群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但在其于2019年1月4日担任监事时未及时补充披露其已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你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你公司应当自赵志明、宋春华、陈群担任监事起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赵志明、宋春华、陈群应当自担任监事起终止行使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赵志明、宋春华办理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为赵志明、宋春华、陈群办理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收回赵志明、宋春华、陈群所得收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你公司监事宋春华、陈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时任监事赵志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措施
1、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启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收回赵志明、宋春华、陈群相应的所得收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从此次监管函所述问题当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加强学习,增强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整改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