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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6

新宙邦: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0-0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61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35,000股,回购价格为10.47元/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4%,涉及激励对象为6人。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78,801,368股减少至378,646,368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计6人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中1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61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35,000股,回购价格为10.47元/股)。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调整为519.6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与公司2016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一致,向1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9.68万
股,占授予前股本总额184,020,884股的2.82%,授予价格为30.47元/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

  5、2017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由519.68万股调整为1039.36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0.47元/股调整为14.98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7,440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1.10%。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1月2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合计4,157,44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月22日上市流通。

  7、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于2018年4月17日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获得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5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985元/股。2019年5月10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8、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4.985元/股调整为14.785元/股。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计8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3月7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9、2019年1月16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合计2,791,08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月21日上市流通。

  10、2019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4.785元/股调整为14.615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10.64元/股调整为10.47元/股。

  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合计475,000股于2020年1月13日上市流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合计2,455,080股于2020年1月21日上市流通。

  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计5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
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满足当年解除限售标准系数80%的条件,其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限制性股票×20%部分即6,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3月13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11、2020年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回部分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已获授权益并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赵志明、宋春华、陈群合计3人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任过公司监事,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赵志明、宋春华、陈群未行使权益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3名人员已解除限售已减持的合计43,925 股股票所得收益进行收回,对其已解除限售尚未减持的合计396,075 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收回已减持股票的所得收益以实际交易产生的税后收益金额为准;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14.615元/股。上述收益收回并回购注销股票事项已经过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知公司债权人,45日债权人通知期满后,公司将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及完成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结果为合格,满足当年解除限售标准系数 80%的条件,其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限制性股票*20%部分即 6,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彭仁杰、许国荣、郑丽琴、赵建、熊
得军合计 5 人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9,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占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5%,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04%。

  2、回购注销价格

  因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
股本378,801,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7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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