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18-14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长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成立“成长1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成长1号”)。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司与长城证券签署《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补充协议)、《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通用条款)》、《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交易条款)》等系列协议,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金绍平与长城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成长1号”不高于人民币1.05亿元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金龙集团是“成长1号”融资利息、相关费用及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后员工最低收益保障的支付方,且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收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8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将“成长1号”参与各方与长城证券签订的有关各方需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长城证券签署的协议
A、《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交易条款)》
本协议与《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业务交易确认书(通用条款)》(编号:【M00038SD1501006】)共同构成完整的《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是对已达成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书面确认。
交易条款:
根据《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申请书》(编号:【M00038SA1501006】)和具体的指令操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交易条款:
交易起始日:【2015】年【2】月【11】日
交易到期日:【2018】年【12】月【10】日
股票收益买入方(固定利率支付方):金龙机电
固定收益收入方(股票收益支付方):长城证券
固定利率:【9.3】%/年
标的证券、初始股数及初始成本价格:
标的代 标的名 初始股 初始成 期间买入 期间买入 期间卖 期间卖
码 称 数 本价 数量(股)金额(元) 出数量 出金额
(元) (股) (元)
300032 金龙机 3,640,00 26.9 3,640,000 97,916,00 0 0
电 0 0
注:初始成本价格=(期间买入金额-期间卖出金额)/(期间买入股数-期间卖出股数)。买入和卖出金额不含佣金等成本。
名义本金:【97,916,000】元(=各标的证券初始股数*初始成本之和)
期初交换本金比例:【25】%
期初交换本金:【24,479,000】元(期初已由金龙机电向长城证券支付)
股票收益买入方具有主动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终止交易的权利
初始权益比率:【25】%
警戒权益比率:【20】%
维持权益比率:【22】%
最低权益比率:【17】%
佣金等费用率:【0.05】%
印花税率:初始为0.1%,卖出方向收取,按财政部规定调整。
结算方式:现金(人民币)净额结算
B、《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通用条款)》
1、适用性
本协议适用甲乙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简称“主协议”)(编号:【M00038】)及其补充协议(编号:【A00038】)。若交易双
方签订的主协议及补充协议与本确认书之间产生冲突,产生法律效力的优先级从先到后依次为:交易确认书、主协议的补充协议、主协议。
2、固定收益计算
股票收益买入方应于每个季度初(4月、7月、10月、1月)的前5个交易日内向固定收益收入方支付上个季度固定收益:如果当季计息天数小于10天,则当季利息累积至下季度统一支付。
3、结算与支付
3.1交易全部提前终止(包含主动或者被动提前终止)或者交易到期终止时,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轧差计算的固定收益、股票收益、长城证券(本协议中为“乙方”)应向金龙机电(本协议中为“甲方”)归还的期初交换本金三者的净额,确定本交易的甲方权益(可能为正或负),乙方向甲方出具《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结算通知书》。
如果交易期间已发生部分提前终止及提前支付,乙方在进行全部终止结算及支付时,将结合剩存交易现状,调整轧差计算,确保甲乙双方权益得到正确计算。
3.2若交易存续期间存在固定收益支付日,在每个固定收益支付日,乙方将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甲方在该支付日应支付的固定收益金额,向甲方出具《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期间固定收益支付通知书》,并在确认固定收益款项到账后向甲方出具《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固定收益支付确认书》。
3.3固定收益的期间支付。如果交易存续期间存在固定收益支付日,甲方需在每个固定收益支付日,按照《长城证券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期间支付通知书》约定的款项定期向乙方支付固定收益。
4、违约处置条款
4.1以下两种情形发生被认定为甲乙双方的一方违约:
4.1.1某方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4.1.2某方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
4.2如甲方无故未按照3.3的约定实际支付存续期间固定收益,则甲方构成期间违约,乙方有权就应收固定收益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应期间固定收益x0.05%x至结算时的违约天数。本违约金额将在交易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终止结算时在甲方股票收益中扣除。
4.3在违约方除本条第二款的因素外触发违约后,本交易因违约方违约而提前终止。未违约方将在违约发生日通知违约方交易终止,交易进入违约终止结算程序。根据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当触及交叉违约金额时,未违约方有权因违约方违约而终止与违约方开展的其他交易。
4.4对于违约方触发违约而终止的每笔交易,未违约方将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max(该笔交易未违约方浮动损益,0)+该笔交易名义本金×1%,违约金随违约天数按0.05%日利率逐日复利增加。其中该笔交易未违约方浮动损益为未违约方应收与应付的股票收益和固定利息(按实际期限)的轧差值。
4.5未违约方无需违约方同意,具有处置与违约方开展的所有交易中的违约方所支付的期初名义本金、以及证券担保品的权利。
C、《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补充协议
仲裁机构:
由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具体陈述和权利要求性质的书面协商请求后立即开始。如上述书面协商请求送达后30天内未能进行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双方同意,双方国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仲裁相关的信息和对仲裁进行评述。
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提交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在协议的所有其他方面继续执行协议。
D、《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
1、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2、支付与交付义务
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
付义务。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交易确认书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2.2.1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2.2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
2.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
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3、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3.1未能支付或交付
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
未纠正的;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5.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
3.2违反协议、否认协议
3.2.1除第3.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
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3.2.2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
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3.3 履约保障违约
3.3.1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
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
3.3.2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
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
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3.3.3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
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3.4不实陈述
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
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3.5交叉违约
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
3.5.1交易一